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实习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列入“集中性实践环节”中的各类见习、实习课程。各学院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加强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健全实习教学体系、规范实习安排、加强条件保障和组织管理,切实加强和规范实习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制订,适用于在台州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实习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的统筹管理,二级学院是组织实施实习教学工作的主体。
第五条 教务处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审核各学院的实习大纲和学期实习计划,制订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实施实习质量评价工作,维护实习管理系统,负责组织实习相关的评奖评优工作,组织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做好实习工作的检查督导。
第六条 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实习工作,组织各专业根据培养方案和专业认证要求,科学安排实习内容,健全实习质量标准,制订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编写实习指导书、出版实习教材等,指导各专业做好实习基地建设,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的实习工作,加强实习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保障师生实习安全,检查各专业的实习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并完成对学生的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做好实习教学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 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学院应会同实习单位制订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第八条 修订和完善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写教学大纲,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于实习前发给实习指导教师。
第九条 制订并填报专业实习计划。学院应指派专人前往实习单位实地考察评估,落实实习工作任务及实习所需基本生活、学习条件,按照实习大纲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实习内容、实习单位、时间与地点、实习人数、指导教师与实习日程安排、实习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以及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等。实习计划须学院汇总审核后于实习开始前2周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十条 选择和联系实习基地。学院根据实习内容做好实习选点工作,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确保满足实习要求、便于安排师生食宿。要根据实习单位生产实际和接收能力,合理确定实习流程,灵活安排实习时间。
第十一条 各类实习原则上均应由学院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实习。根据专业特点,高年级的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等可以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
第十二条 分散实习须由学生在实习开始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其实习单位条件和实习内容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实习大纲要求,有明确的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并提交实习计划,由学院和实习单位审查后,签订分散实习三方协议,提交实习单位接收函。学院要针对分散实习的组织管理制订实施细则,指派校内教师跟踪指导和检查实习开展情况,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
第十三条 由学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校外集中实习,在学生参加实习前,学院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合作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各方基本信息;2.实习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3.实习期间的食宿安排和日常管理要求;4.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5.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6.实习考核方式;7.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各自专业特点,不断深化产教融合,大力推动实习基地建设,鼓励建设满足多专业实习需求的综合性、开放共享型实习基地。加强实习基地质量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等高水平实习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建设带动一流实习基地建设。结合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效果,对实习基地进行动态调整。因实习基地的科研生产调整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执行实习方案,或因行业调整不能继续发挥其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时,应当更换实习基地。
第十五条 学院组织各专业编写实习指导书,详细拟出实习安全教育、实习要求和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内容的办法,并于实习前发给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所在专业要求,设计、制作《学生实习工作手册》,其中应包含但不限于实习大纲、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实习安排日程表、实习指导书、实习成绩评定表等内容。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实习领导小组,确定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的实习动员,向学生做好实习时间、内容、分组情况等方面的传达工作,分发《学生实习工作手册》等,落实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学校每年为全校大三、大四、大五以及专升本大一、大二的学生购买保险,包括校方责任险和实习险。涉及学生实习的特殊险种由各学院另行购买。
第十八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均应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共同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校内指导教师指学校在职在编的专任教师,承担各类实(见)习等实践教学活动的指导工作,按每位指导教师指导不超过20位学生的比例配置。各学院须提前安排校内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需更换,须向二级学院申述理由,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并报教务处备案。校外指导教师原则上来自校外实践基地合作单位的在岗专业技术骨干或中高级管理人员,按学生实习实际时间聘用,各学院负责推荐,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批通过后发放聘用证书。
第十九条 对于初次承担实习指导任务的教师,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尚未获得教师资格证且未完成青年教师助讲培训,不能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严禁由在读研究生充任实习指导教师。各专业可根据实习具体要求聘请校外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学院要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实践教学教材编制和课程建设,加快实习教学内容迭代;关注行业创新链条的动态发展,推动课程内容与行业标准、生产流程、项目开发等产业需求科学对接,高质量建设校企合作实践课程、教材和工程案例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学院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须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实习期间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工作精心指导,深入学生实习工作岗位,及时掌握学生实习动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等,督促学生遵守组织纪律和安全规程,定期与实习单位有关人员交流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实习学生要明确实习目的,端正实习态度,在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的指导下,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主动、认真地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做好实习记录,完成实习作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期间的请假、考勤以及违纪事件处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企业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财物和证件。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实习教学方式。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虚拟仿真技术在实习教学中的应用,引入线上实习资源,独立或联合实习单位开发远程在线和虚拟仿真实习项目,替代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安全风险等因素限制无法开展的现场实习,探索线上线下混合式实习教学方式。鼓励学院根据实习单位实际凝炼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习,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要加强实习信息化建设,优化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校企双方的实习需求信息对接,二级学院要充分利用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学生实习全过程管理。指导教师要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批改学生提交的实习过程材料,并给予指导。
第二十八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检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实习情况;各学院应安排中期检查,学院分管领导及相关教学管理人员应深入实习现场,检查实习教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保障和提高实习质量。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将会同教学督导委员会,不定期对各专业实习教学工作进行检查或随机抽查。
第三十条 在执行实习教学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或取消实习教学计划,应书面说明原因,经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一条 如遇社会面突发情况(如疫情防控等),各学院要加强与实习企业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学生实习单位有完备的安全防控机制和防护措施,结合防控要求加强对校外实习学生的管理,充分利用实习信息化平台开展校外实习学生的全过程管控,及时掌握校外实习学生的学习及生活情况;将安全防控要求和防控知识及时传达到每位实习学生,督促其在实习期间做好安全、健康等各方面个人防护。
第三十二条 实习过程中如遇紧急突发事件,应与实习单位配合,妥善解决。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或犯有其它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应及时报告学院及教务处。
第五章 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须按照实习大纲要求和实习计划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实习报告的书写应结合理论知识与现场实际,总结实习过程中的体会和感受等,要求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语言流畅,结构合理。
第三十四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根据学生思想政治表现、组织纪律、出勤率、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笔记或实习周(日)志、作业、报告、小结等对学生进行考核和评定。鼓励创新实习考核方式,学院可根据实习大纲要求组织答辩形式的实习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课程大纲应明确各个等级评定标准,实习成绩为优秀的比率原则上不大于40%。
第三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
2.实习报告抄袭。
3.实习期间缺勤累计超过规定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
4.实习过程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事故或恶劣影响。
第三十七条 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或无故缺席)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应令其补足或重新实习。否则,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违纪者在补做实习期间所用的费用,由学生个人自理。
第六章 实习质量监控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征求实习单位意见,撰写带队实习工作总结,并提交学院;学院应及时组织师生实习经验交流会并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每学年结束时各学院要对实习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总结材料每年9月报教务处。实习总结应包括《实习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实习教学质量分析、有效经验举措、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四十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对本学院实习教学工作的检查与指导,密切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关系,不断改进实习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通过实地检查、监督、评估等方式,围绕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对二级学院实习教学工作进行质量监控;对督导反映的突出问题,教务处负责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
1.根据教务处的工作安排,对全校本科实习教学工作进行过程监控,包括实习教学的组织安排、实习教学过程和实习效果等方面。
2.审核学院实习教学文件,包括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等;监督检查学校、学院实习教学管理文件落实情况。
3.实地随机检查学院实习教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指导教师在岗情况、实习教学大纲与实习计划实施情况、信息化平台使用情况、实习日常管理情况等,做好检查记录并反馈给学院和教务处。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不定期召开实习工作会议,总结和部署实习教学工作,评选实习教学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教学基地等,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三条 学院要根据专业实际明确实习结束后须提交的各类实习材料,制订学生实习过程管理材料的存档规范,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实习相关全套资料、成果及其它相关材料(包括学院规定的纸质版和电子版)由学院保存,至少保存到该届学生毕业后3年。对资料存档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如将实习手册等返还学生等),由学院制订存档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在本办法基础上制订相应的实习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师范生教育见习、实习参照《台州学院师范生教育实践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19〕108号)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习教学经费参照《台州学院校外实习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指导实习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参照《台州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台州学院学生实习工作条例(试行)》(台学院发〔2007〕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指导教师工作职责与要求
2.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3.实习教学工作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