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加强和规范学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包括教育部、浙江省、台州市、学校等各级各类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主要包括:新工科、新文科等“四新”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和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等。
第四条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批准立项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在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完成验收并经教育部审核通过,则视为高等教育司教改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学校、申报单位两级部门联合监管。
第六条 学校主要负责制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申报组织审核、监管项目运行及实施情况,并向上级部门遴选推荐优秀项目。
第七条 申报单位负责本单位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申报、论证、日常管理及各个环节的意识形态审核工作,保证项目符合国家与学校相关安全保密规定,对项目执行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明确双方权责,对合作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落实负主要责任。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做好项目实施,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企业相关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级部门要求,发布申报通知。各单位根据学校通知组织教师进行申报,并做好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学校,经学校审核后,项目负责人按照提交要求,在规定截止时间前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完成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凡涉及需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合同)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办理协议(合同)流程办理。协议须明确项目内容、资助形式、执行时间、预期成果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和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协议(合同)内容,把控项目各方责权利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章 项目启动与实施
第十二条 校企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启动项目并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可由校企双方协商更换项目负责人,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报学校与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与企业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联系,落实项目合作协议任务,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级部门要求,发布结题工作通知。在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内且已完成全部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结题验收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学校审核同意后,向企业提出项目结题申请,并按合作协议要求提交相关结题材料。已通过验收的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应及时总结梳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优秀成果、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积极申报优秀项目案例,扩大和提升项目影响力。
第十六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该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此项目。
第十七条 已到协议约定结题日期的项目,如不能按时结题,须提交项目延期结题申请(每个项目仅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且须在下一年度申请结题,否则视为结题审核不通过。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坚决杜绝下列类似情况发生:
(一)提供虚假材料,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谎报瞒报,对项目成果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
(二)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套取教学及科研资源、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项目经费未用于项目的各项合理开支,以及违反学校财务规定及协议相关要求;
(四)因个人原因导致项目超期未完成或终止,项目成果与预期有较大差距;
(五)私自篡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研究过程中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
(六)其它不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及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七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凡以台州学院名义申请并获得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拨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教务处配合进行经费拨发,计划财务处为各立项项目设立经费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参照《台州学院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台学院发〔2019〕89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尽罗列以及可能因政策调整产生的变更事宜,参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及市校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推荐评审、过程监控、经费使用和验收结题等管理,在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有关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往年立项未结题项目参照立项时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