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台学院发〔2021〕20号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21-07-02 浏览次数: 分类:实践教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精神和能力,大力弘扬大陈岛垦荒精神,鼓励和引导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分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个人的专业知识、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主的科研、竞赛和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学分获得的对象为在校本科生,时间跨度为在校期间,每位学生须累计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创新能力”要求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章 创新学分的管理

第四条 创新学分项目及学分设置由教务处、创业学院、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团委、各二级学院确定。

第五条 创新学分项目包括科研训练、竞赛、职业技能及创新创业。其中,职业技能类项目的创新学分认定标准由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制订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学生创新学分通报与预警机制。每学年创新学分认定工作结束后,学院要进行学生创新学分公示,并及时向学分不足的学生提出预警。

第三章 创新学分的使用

第七条 创新学分经累计,毕业前可转换为创新能力课程成绩并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对应关系如下:

 

创新学分累计

课程成绩

课程学分

创新学分>8

优秀

培养方案设定的学分

5<创新学分≤8

良好

2<创新学分≤5

中等

创新学分=2

及格

创新学分<2学分

不及格

实际获得学分

 

第八条 创新学分项目中的学科竞赛与创新创业竞赛、科研活动(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已用于申请毕业设计(论文)替代或课程替代的,不得再申请创新学分。

第四章 创新学分的认定

第九条 各类创新学分认定部门成立创新学分认定小组,负责学生创新学分的最终认定。

第十条 创新学分的认定标准参见《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学分项目及认定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交流生的创新学分由各二级学院根据相关文件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专利、学术论文、著作等信息,由教务处从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提供的科研管理平台中获取,并予以认定创新学分。

第十三条 创新学分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认定学生上一学年取得的创新学分;每年春季学期毕业班学生单独认定一次。

第十四条 对学校或学院统一组织的创新学分项目,由创新学分认定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直接导入创新学分管理系统认定学分;对于其它非统一组织的创新学分项目,由学生在创新学分管理系统中申请学分并提交证明材料,创新学分认定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审核、认定学生申请的学分。

第十五条 对在申请创新学分过程中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以考试舞弊论处;对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对创新学分认定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申诉,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创业学院、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团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16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学分项目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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