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台学院发〔2021〕105号)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21-09-30 浏览次数: 分类:教师教学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本科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教学相关人员,在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活动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教学和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所发生的对学校教学和管理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社会声誉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教学事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贯彻公开、公正与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制度,客观、准确地进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三个类别。根据教学事故行为、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各类各级教学事故的认定,按照《台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见附件1)执行。造成教学事故但未列入教学事故认定标准的其它情形,视其情节和后果,参照类似情况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内设认定处理小组和申诉复查小组。

第七条 认定处理小组由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相关二级学院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联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受理各类教学事故信息,通知相关学院、部门开展调查。

第八条 申诉复查小组由纪检监察室、教师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以及教学督导(教学质量监管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联络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负责受理教学事故责任人提交的申诉申请,通知或组织相关学院、部门开展复查。

第九条 经认定为教学事故的,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如下:

(一)三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在其学院或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评优评奖资格,任课教师当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评定不高于C,教学管理、辅助人员在年度考核时由所属学院或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二)二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评优评奖资格,一年内事故责任人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课教师当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评定不高于D,教学管理、辅助人员在年度考核时由人事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三)一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事故责任人两年内评优评奖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课教师当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直接评定为E,教学管理、辅助人员在年度考核时由人事部门作出相应处理。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提交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对事故责任人下达处分决定。

第十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事故责任人,可给予政务处分直至解聘;因一级教学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学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的,第二次及其之后的二级教学事故视为一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的,第二次及其之后的三级教学事故视为二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共同教学事故和多项教学事故的处理。

同一教学事故由两人以上共同造成的,应按各人在事故形成中的作用大小和过错轻重,区分情节分别处理,主要责任者按照教学事故的级别追究责任,次要责任者除轻微事故外减轻一个级别追究责任。

同一人员或部门同时涉及两项以上教学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一并认定,在处理时按照级别较高的一项事故追究责任,级别较低的事故不再另行追究责任;两项以上事故级别相同的,按照该级别事故追究责任,不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 三级教学事故免予处理的条件。

虽有本办法规定的三级教学事故,但具有初犯、多因一果、责任分散、认错态度诚恳等情形的,可以批评教育,免予认定教学事故。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客观上虽有教学事故的事实,但有证据证明不是由于教学与教学管理人员的主观过错,而是由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不认定为教学事故,但当事人对不可抗力因素有如实举证的义务。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所有师生员工均可通过各种形式将教学事故情况反馈到教务处,也可就近反馈到相关学院或部门。教务处、各级教学督导组应当加强对教学事故的督察,及时发现各种教学事故。

第十六条 认定处理小组接获教学事故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或组织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核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填报《台州学院教学事故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并随附事故责任人的事故说明材料和检讨反思材料,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认定处理小组联络办公室。

调查表中应明确列出具体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替代。对学院或部门教学事故故意隐瞒的负责人以及对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的教学检查人员,应一并列为责任人,教学事故类别和等级依照《台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进行区分和认定。

第十七条 认定处理小组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三级和二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定;对构成一级教学事故的,提交校务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对构成三级教学事故的,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执行认定处理;构成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执行认定处理。执行认定处理的学院(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单》(见附件3),并送达相关责任人,对事故责任人下达处分决定。

第十九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复查小组提交《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申诉书》(见附件4)及必要的佐证材料进行申诉。

第二十条 申诉复查小组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并作出复议处理意见,报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定。如发现认定处理恰当,应作出维持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决定,驳回申诉;如复查发现认定处理不当或错误的,应建议认定处理小组撤销原处理决定或重新认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复查小组复议处理决定为最终裁决,由申诉复查小组以书面形式及时将申诉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教学事故处理有关材料一式三份存档,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各一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台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台学院发〔2016〕75号)同时废止。学校相关制度中使用台学院发〔2016〕75号文件述及的预警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分别对应于本办法的三级、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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