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生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台州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考生以及其他相关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试违规指的是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分为违纪、扰乱考场秩序、作弊三类。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考生或其他人员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取消考生本次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走动或离开考场;
(七)考试结束后,违反有关规定,将试卷或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等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考试过程中,私自传接文具等物品;
(十)其他程度类似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章 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 考生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场秩序,给予记过处分,考生的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其他程度类似的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第六条 考生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场秩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考生的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一)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
(二)严重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造成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混乱;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
(四)通过央求、送礼、请客等方式要求工作人员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从轻处理;
(五)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六)其他程度类似的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第四章 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七条 考生或其他人员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考生的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将与考试相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课桌、座椅、墙面、衣物或肢体上;
(三)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四)考试过程中,私自传接试卷、答卷、草稿纸、资料等;
(五)考试过程中,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试题内容传出或者带出考场;
(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七)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或者接收、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八)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九)其他类似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八条 考生或其他人员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考生的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一)使用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实施作弊;
(二)通过央求、送礼、请客等方式要求工作人员为作弊提供方便、放宽评卷要求、更改分数等行为;
(三)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五)考试结束前传播试题或答案;
(六)其他类似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九条 考生或其他人员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生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二)组织团伙(三人及三人以上)作弊;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
(四)考前窃取试题、答案,或者考后窃取答卷、偷改答卷或成绩等行为;
(五)其他类似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条 学生之前已经因考试违规行为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现又因考试违规行为应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的,应当从重从严处分。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纪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终止其继续考试,并记录违纪或扰乱考场秩序事实;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终止其继续考试,并记录作弊事实,暂扣其用于作弊的工具、资料等物品,不能收缴的,应当拍照取证。考生的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于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违规考生的试卷、答卷、违规记录和证物等材料一并交到教务处。教务处及时将材料转给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应在收到材料一个工作日内,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取得其认识材料,签署学院处理意见,并与上述材料一并交到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及时拟制处分文件,提交学校审批并发文。
第十三条 考试时间之外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的考生和相关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四条 考生和相关学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分的告知、送达、申诉等程序依据《台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建立考生诚信档案,保留考试作弊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原《台州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办法》(台学院发〔2012〕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