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 发布日期:2021-07-08 浏览次数: 分类:教学运行

 台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尊重学生专业学习的选择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意见》等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转专业原则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以学生为本

把学生成长成才放在第一位,树立人人成才、多样化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尊重学生个性选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努力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

(二)推进自主理性选择

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入研究学生需求和社会需求,积极为学生自主理性选择、实现良好专业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对学生学业、职业规划的引导,帮助学生充分了解专业情况,指导学生从社会需求及自身个性发展、兴趣、特长等需要出发,增强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理性选择专业。

(三)实行适度调控

根据资源配置情况和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学生转专业条件,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

(四)坚持公正公平

规范制订转专业申请、考核和批准等程序,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及相关规定须在校内公布,实施结果须在校内公示,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学生的转专业按录取当年的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一般允许学生申请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从外校转入的;

(四)招生主管部门或学校在招生时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如定向招生、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单独考试、中本一体等);

(五)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的;

(六)体育类、艺术类专业与其它专业互转的;

(七)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第五条 符合本校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转专业,各转出学院不得设置障碍。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六条 方案的制订

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制订各专业的转专业方案,方案应包含面向对象、限制条件、考核办法、录取方案和拟接收名额。每个专业的名额总数占相应招生年份录取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一般情况下,第一学期不低于15%,第二、三、四学期由二级学院自行分配。若前面学期提供的名额已达到30%的,后面学期的名额由二级学院自行决定。

转专业方案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备案。备案后,按备案的方案执行;如需变更的,须重新备案。

第七条 考核和录取

学生根据转专业通知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拟转入二级学院依据事先公布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录取条件,择优选拔(另有规定的除外),拟定录取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如某专业的申请转入人数不超过拟接收名额,除明显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之外,原则上应全部录取。

第八条 退役学生转专业

入伍前已被本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士兵,退役入学或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的,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以及转入专业的申请条件,不受专业类别的限制,不占名额,直接免试录取。

第九条 特殊情况转专业

特长生转专业:在拟转入专业有特殊专长的学生,不占名额,由拟转入二级学院依据特长生转专业方案,审核其佐证材料,进行单独考核,拟同意转入的,报学校复审。

创业学生转专业:休学创业学生复学后,申请转入与创业项目相关的专业的,不占名额,由拟转入二级学院审核其佐证材料,进行单独考核,拟同意转入的,报学校复审。

学习困难学生降级转专业:因疾病、身体缺陷等特殊原因,不适合就读原专业,确有学习困难的,可申请降级转专业,由转入二级学院审核、面试,若同意转入,且符合转入条件的,录取不占名额。

第十条 教务处汇总、审核学生转专业的情况,将拟同意转专业的名单进行公示,并报校务会议审批,由学校发文公布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做好转专业学生的转出和接收工作。

第十二条 已被转入专业录取的学生,在公示期内申请放弃的,按名次顺序顺位递补。在公示期结束后,试读期内申请退回的,不再递补。

第五章 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

第十三条 转入二级学院做好转入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更新以及转入后修读课程的指导工作。转专业后的课程衔接:

(一)相同课程的学分直接予以承认。

(二)相近课程的学分,经转入学院审批后,可以替代。

(三)其余课程的学分,经转入学院审批后,可计入通识任选课的学分。

(四)转入专业前期已开课,但学生未修读的课程,应及时补修。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方可毕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生在转专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工作人员在转专业过程中有营私舞弊行为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台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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