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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30      点击数量: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可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1.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成绩优良,人才培养方案内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按最高分计)达到2.0(含2.0);

3.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4.未曾因在毕业设计(论文)、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或完成项目等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而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或所受的处分已解除。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受处分学生在解除处分后不受影响),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或行动;

2.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不能毕业

3.人才培养方案内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4.因毕业设计(论文)、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或完成项目等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因第四条第二、第三款原因不能授予学位的,可重新修读相应的课程并参加考核,经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在有效学习年限内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因第四条第四款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在解除处分后,经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在有效学习年限内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2.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公布授予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并留存归档相关学位档案资料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3月、6月、7月、9月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办公室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事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办公室将有关事项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汇报,由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1.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以其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能补办原件,可向学校申请补发证明书或出具证明。

在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的国(境)外个人,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依照程序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台学院发〔2017〕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