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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10-30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1-27名单数委员组成,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具有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在满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下,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第四条 一般在各二级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分委员会由9-11人单数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任一般由二级学院主管本科生教学和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一般由具有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的人员担任,应包括研究生学位点和本科专业的负责人等。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中,学士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硕士学位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主任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2.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3.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4.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5.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6.审议导师队伍建设方案和研究生导师遴选结果,研究和处理导师聘任争议及相关事项;

7.构建优化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

8.对学校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9.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10.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委托办理的有关学位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议本分委员会所属学院学位(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工作计划;

2.审议所属学院导师队伍建设方案和研究生导师遴选结果;

3.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4.审查学位申请者资格;

5.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6.落实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学位相关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前一届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所在二级学院推荐,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授予或撤销学位,通过或撤销导师资格时,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到会;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全体委员总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须进行调整。因工作调动或出国一年以上、健康状况难以适应工作的委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视频会议等现代通讯手段举行会议。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全体成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国家、省及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台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台学院学位发〔20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台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席:校长

副主席:分管学生、科研、教学工作校领导

 员: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创业学院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

委员会下设两个办公室,学士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负责人兼任主任;硕士学位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人兼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