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和完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定、修订、执行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学校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或一定范围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二)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一个人才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
(三)如遇社会人才需求发生新变化,或上一届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出现较大问题等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对新一届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适时修订。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应广泛征询教师、学生、行业专家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多方意见,并在充分的人才市场需求调研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 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全面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协同公共课学院和相关部门,提出制定、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以文件形式发至各二级学院(部门)。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本学院专业带头(负责)人、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各二级学院组织专家对本单位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二级学院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教学校长审阅后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研究通过,并印发各二级学院(部门)执行。
(六)新专业或个别专业新一届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应在学校总的指导意见要求下,由相关二级学院(部门)组织论证,形成书面报告,报教务处,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按照上述(二)、(三)、(五)程序进行。
第七条 学校完成全面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工作后,教务处负责汇编印制该版本的全校合订本并发给各二级学院(部门),各二级学院根据该版本按年级编印专业人才培养执行方案,新一级人才培养执行方案需在每年5月底编印完成,交教务处备案。新生入学后,各二级学院要给每个新生发放相应的专业人才培养执行方案。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各二级学院(部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按计划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不得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和任务安排。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二级学院(部门)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 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二级学院(部门)归口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的标准(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
第十条 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学期第8—9周左右,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学院(部门)编排、核对、确认下一学期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
(二)每学期第10—12周左右,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学院(部门)落实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
(三)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学院(部门)于学期结束前完成下一学期排课、选课等工作,形成课程表,由各二级学院(部门)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四)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二级学院(部门)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修改
第十二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增减授课学时、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而导致课程结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是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三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新一届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印发之前,或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时间的前一学期计划下达之前进行,其它时间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一)属于个别专业新一届学生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修改的,参照第二章第六条的相关程序进行。
(二)属于通识平台课、专业(学科)基础课等涉及面较大的课程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发起单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组织相关学院或部门沟通协调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执行系统教学计划更改申请,将《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纸质签章版一式三份交教务处审批后执行,申请表一份留教务处备案,一份交授课学院,一份学生所在学院自留。
(三)属于个别专业课程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经授课单位与学生所在学院沟通协调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执行系统教学计划更改申请,将《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纸质签章版一式三份交教务处审批后执行,申请表一份留教务处备案,一份交授课学院,一份学生所在学院自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升本、国际交流合作等各专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