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落实学校的办学定位,强化教学的中心地位,使学校重大教学工作决策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从而提高我校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台州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台州学院教学委员会(下称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台州学院学术委员会(下称学术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向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校教学工作。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规程的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审议和审定全校教学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各二级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教授代表组成,总人数应为单数。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其他委员若干人。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教学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和其他有关校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在民主推荐基础上提名并报学术委员会审定同意后聘任。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委员会会议。对主动申请辞去职务、长期(两年及以上)无法履行职责或多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委员,报学术委员会同意后解聘,产生的空缺按聘任程序增补。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成立学院教学委员会,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接受学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学院教学委员会的组成及变动情况应及时报送学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根据总则的规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指导全校教学工作;
2.审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研究审议学校重大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等;
4.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规划和调整方案;
5.审议重要教学奖项和重要教学项目的评选、评审结果;
6.开展与教学工作相关的专题调研,并提出建议意见;
7.指导并协调各学院教学委员会开展工作;
8.研究并落实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每学年召开若干次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学院教学委员会在校教学委员会指导下结合本学院特点具体实施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召开,主任委员无法出席时应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的审议或审定,须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无名额限制的评审、推荐事项,须与会委员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有名额限制的,按投票结果排序。
第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委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涉及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因委员回避,导致与会委员人数不足全部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对教学工作有关推荐、评审或评奖事项的审定,可在相关职能部门先行组织评审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台州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台学院发﹝2007﹞16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