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本科生科研成果奖评审办法
〔2022〕11号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23-03-28 浏览次数: 分类:实践教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开展,进一步提升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及团队协作意识,充分调动学生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二条 学生科研成果包含(但不限于)学术论文、专利、学术著作、咨询报告等。大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美术类作品、表演类作品、挑战杯等各级各类竞赛获奖成果及已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专业比赛奖励等成果不属于奖励范畴。已获往年学校科研成果奖励的成果不得再用于申报奖励。

第三条 学生科研成果应依托指导教师或学生承担的各类各级科技创新项目、科研项目或学科竞赛活动,原则上应在学校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担任学生科研成果的指导老师,原则上至少在学生各项成果中出现1次。1项科研成果最多可有3位指导老师。

第四条 学生科研成果应为学生在校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以正式刊出、出版或发布(含电子版)的学术期刊、著作、专利授权证书作为评审依据,指导教师录入学校科研创新服务平台

第五条 学生科研成果第一作者、第一主编或第一发明人须为申报人本人,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一专利权人须为“台州学院”。

第六条 申报人原则上须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每位学生每次限申报1项成果奖励。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学生科研成果奖分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类,实行分类评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不超过100项,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占总奖项的15%、25%和60%。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成果可从一等奖中推荐特等奖,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项,宁缺毋滥。

第九条 学生科研成果奖设立成果转化专项奖,用于奖励以学生为负责人的成功转化企业或企事业单位的专利、产品或其它科研成果。奖项数量不限,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若干。

第十条 学生科研成果奖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特等奖5000元/项、一等奖3000元/项、二等奖1500元/项、三等奖800元/项的标准,对学生及指导教师(团体)分别予以奖励。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科研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由教务处牵头,联合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共同组织。

第十二条 学生科研成果奖评审一般在每年春季学期进行。由作为第一完成人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申,逾期不予受理。程序如下:

1.个人申报。学生填写申报表(见附件),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学生所在学院。

2.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学院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负责,提出推荐意见,经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联合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对申报成果进行复核,成立评审小组并组织评审工作。

4.拟获奖成果经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请校务会议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对已获奖励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实后以考试舞弊论处,学校将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根据相关文件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拟获奖成果提出异议的,须采用书面形式实名提出,须写明成果名称、异议内容、联系人姓名、所属二级学院和电话。异议由教务处负责核实,并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台州学院学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台学院教发〔2018〕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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