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校外实习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台学院发〔2021〕133号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23-03-28 浏览次数: 分类:实践教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外实习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实习教学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习教学经费指由学校教学经费预算核拨的,用于本科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校外专业实习的经费(医学类本科生指在附属医院临床实习的费用)。校外实习分为认知实习类和生产实习类,其中生产实习类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

第三条 校外实习教学经费(下称实习教学经费)由各二级学院按照本办法编制和申报实习经费年度预算。教务处按照学校预算管理规定和程序,审核二级学院实习经费的年度预算与经费核拨,负责校外实习分类指导,并对各学院实习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进行集中实习。各学院实习教学经费预算依据实习教学经费生均额度表(见附表),结合本学院各专业实习教学计划和学生人数进行编制。有特殊要求的实习类别(如临床医学院学生实习按5000元/生·年),按照相关文件在预算编制中予以说明。

实习教学经费生均额度表

项目

分类及额度

集中实习

认知实习类(含见习)

150元/

生产实习类(含教育实习、毕业实习)

学科类别

生均额度

工科类

600元/生

医学类

800元/生

艺术类(含建筑学专业)

700元/生

理科、文科类(理、文、经、史、法、教育等)

师范类

700元/生

非师范类

600元/生

分散实习

按集中实习经费的30%预算


第五条 实习教学经费实行零基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年末结余经费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六条 实习教学经费支出活动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校外开展的见习、实习、实训、社会考察等集中性实践环节,经费主要包括教师和学生校外实(见)习期间的交通差旅费、实习教学管理费、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实习资料费、保险费、体检费、耗材费以及实习教学期间产生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实习教学经费执行标准如下:

(一)交通费

指实习教学指导教师落实实习任务、实习师生往返学校与实习地点以及实习期间租用车船等费用。

集中实习: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位或普通长途汽车(不含卧铺)、公交车,以最近直达线路计算,凭票按实报销,超标准部分不予报销;实习单位提供住宿的,则报销一次学校和实习地点的往返差旅费。实习期间,原则上不能搭乘出租汽车、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否则个人承担超标部分费用。由学院统一安排交通工具包车外出实习的,可报销大中型客车租赁费用,实习结束后凭包车发票报销。实习单位派车接送的,交通费不予报销。

分散实习:分散实习产生的费用,凭票按标准进行报销。

(二)住宿费

指实习教学期间实习师生住宿费用,按照《台州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台学院发〔2017〕121号)执行,其中分散实习的学生住宿费不予报销。

(三)实习教学管理费:指接纳实习教学单位规定的教学管理费、出入实习地点证件费以及餐饮管理费等。按接收实习教学单位标准执行。

(四)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

各类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如以完整学期计算的,指导每生不超过1000元/学期,如以月计算的,指导每生不超过300元/月,如以每周计算的,指导每生不超过100元/周,具体发放标准由各二级学院发布实施细则为准。

(五)实习资料费

指实习教学期间教学材料印刷费、复印费、网络费、实验费等。按照实习教学预算执行。

(六)保险费、体检费

指野外实习、工程类顶岗实习等在具有一定危险环境中进行的实习教学,所购买的实习期间师生意外人身伤害保险费和应实习单位需要产生的体检费用。按实际产生执行。

(七)耗材费

指实习教学期间的材料消耗费。按照实习教学预算执行。

(八)其它费用

指实习教学期间产生的其它费用。其它费用总额不超过实习教学经费总额的5%。

第八条 指导教师实习管理和巡回检查发生的费用,按照《台州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二级学院要加强实习教学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结合实习指导实际,规范合理开支指导教师实习管理差旅费用。

第九条 实习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支出超出经费预算时,学院可使用教学经费等予以弥补。

第十条 学院应根据教学计划及经费预算提前联系、精

心准备。实习经费应在实习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本科生校外实习经费使用和报销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学院依据本科培养方案及专业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实习具体情况编制《台州学院本科生实(见)习经费支出明细表》,审核无误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如为分散实习,学生的差旅费根据实际票据限额报销,报销经费须填写《台州学院分散实(见)习学生差旅费汇总表》,并经学生签名确认。

(二)根据经教务处审批的《台州学院本科生实(见)习经费支出明细表》、学生花名册(学院盖章)、整理全部票据,经实(见)习负责人、实习学生代表和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一次性报销,做到“一事一清”。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统筹管理。二级学院须对实习教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效能负责;该项经费可在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实习项目之间调剂使用,由二级学院经济责任人负责审批;学院应本着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就近就地”安排实习活动。

第十三条 实习教学经费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

第十四条 实习教学经费不得用于招待费。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实习教学经费属于教学专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要对实习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负责,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财经制度,并接受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学生的监督。

第十七条 凡有经费审批控制不严、虚报冒领、重复报销等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从严查处,依法追回违规资金,并给予取消评优资格、项目申请资格、职称职务晋升资格等,在全校予以通报。情况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教育实践(教育“三习”)经费依据《浙江省高校师范生教育实践规程(试行)》及五类专业教育实践实施指南》规定,按照每生四年不低于2000元(即每生平均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拨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台州学院校外实习经费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15〕74号)同时废止。

 

关闭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