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23-03-28 浏览次数: 分类:实践教学

为进一步有序规范我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结合竞赛管理实际,制订补充规定

一、竞赛级别认定

第一条 列入当年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白皮书(不含观察竞赛赛项)或权威大学排行榜,而未列入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赛项名单的国家级A类创新创业竞赛,按以下情况对获奖等级进行认定:

(一) 竞赛文件中明确规定选拔赛和决赛的,未进入决赛的选拔赛成绩以B类学科竞赛获奖认定。其决赛级别根据选拔赛组织情况进行认定:如均以选拔赛第一等次进入国赛决赛的,获奖等级按国赛认定;如除选拔赛第一等次外还有其它等次进入国赛决赛的(含选拔赛不排奖项等次的情形),其国赛决赛第一等次以国赛认定,其第二、第三等次奖项以省级A类第一、第二等次认定。

(二) 未安排选拔赛的竞赛,赛项总获奖比例小于20%(含)的,所获成绩按国赛认定;赛项总获奖比例大于20%小于40%(含)的,其第一等次奖项以国赛一等奖认定第二、三等次分别以省级A类第一、二等次认定;赛项总获奖比例大于40%的,其全部奖项下降一个层级认定,即按省级A类学科竞赛获奖相应等次认定。对推荐参赛作品数量有严格限制的国赛,获奖成绩以国赛成绩认定。

第二条 竞赛组委会未发布获奖文件而只发获奖证书的国家级A类竞赛,在第一条认定基础下降一个认定层级,即国家级获奖等级降为省级获奖对应的等级,其余级别奖项则不予认定存在此类情况的B类竞赛不作认定。

第三条 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白皮书的国家级A类竞赛赛项如有新增赛道,自该赛道举办的前三年原则上以省级A类认定,三年后由学校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赛事等级进行认定。

竞赛工作量及奖励

第四条 同一竞赛中指导教师工作量按照学生获奖就高计算,若同一学生或同组学生各级别都有获奖,但其指导教师不同;或者校赛是个人赛,省赛或国赛是团体赛,同样适用就高原则,只计算高层级的获奖指导工作量。

第五条 若竞赛团体赛获奖是由该竞赛的若干个人赛或部分赛项成绩产生,并未开展团体赛专门赛事,则此类团体赛成绩作为荣誉成绩,不纳入教师指导工作量及奖金发放范围。若参与团体赛的某项个人赛或单项赛未获奖,作为其参与团体赛的贡献,根据团体赛获奖等级以省级A类相应等级对该个人赛或单项赛单独予以认定。

第六条 学校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联合组织学科竞赛,鼓励教师跨学院联合指导学科竞赛。尤其是对于多个学院参加同一个赛事或赛道,涉及到参赛名额分配问题的,鼓励指导教师跨学院联合指导,学生跨学院组队,强强联合指导,优中择优选拔。对于跨学院统一组织的学科竞赛,其教师指导工作量及奖励由承办学院一并汇总提交至教务处。

第七条 教师若以团队(含跨学院指导团队)的形式指导竞赛,其指导教师获奖工作量和奖励可在团队成员内部进行分配,总工作量和奖励不得超过相应获奖等级工作量和奖励之总和。竞赛赛项的指导团队名单应在竞赛前确定,申报时报教务处备案,竞赛结束后一月内提交工作量分配方案,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教学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指导教师(团队)及指导学生数,可对本学院承办或参与的校级各竞赛赛项和竞赛指导教师设置封顶工作量,以科学合理地引导配置学院竞赛资源。封顶工作量及封顶后的校级竞赛工作量计算办法由学院制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A类赛事中获得赛事主办方授予优秀组织奖的竞赛,学校给予该赛事总获奖工作量的10%予以奖励,奖励部分的教学工作量分配方案由竞赛承办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获评竞赛优秀组织工作者或优秀指导教师的,给予教师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等量工作量奖励。

三、其他

第十条 校级学科竞赛由承办学院组织,竞赛前应将竞赛通知、评审方案等材料及时提交教务处审查备案。校级学科竞赛获奖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赛事参赛总队数或总项目数的60%。

第十一条 对于跨学院共同组队参加且涉及经费共同承担的赛事,由承办学院提出赛事经费预算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从参与学院的基础运行经费中预先提留出该赛事专项经费,由承办学院负责管理,待赛事结束后根据实际经费支出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师生对学科竞赛工作组织的各环节如有异议,可向学校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自2022年度开始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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