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提出的“实验室在开展新增实验项目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要求,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安〔2022〕34号),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教学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实验教学工作的安全、有序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评估对象包括在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实验场所开展的所有新开本科教学实验项目,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新开实验项目、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学科竞赛项目、教育教学改革、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及其它本科教学环节中涉及的实验项目。
第三条 风险评估内容包括:可能存在的危险源(生物医学类、化学类、辐射类、机械类、电子电气类和其它类);风险分析(危险源可能对人身安全、人体健康和周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针对危险源拟采取的控制、防护措施;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等。
第四条 课程新开实验项目指导教师、涉及实验项目的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指导教师、学科竞赛项目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负责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是实验项目安全评估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承担教学实验项目的实验室所属的二级学院,是实验项目安全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参照《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源分级分类划分标准(试行)》组织实验室开展风险评估审核,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第六条 课程新开实验项目开出前、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前,由各二级学院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原有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发生变更的、毕业论文(设计)涉及更换课题的,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审类项目在立项评审时实行安全风险评估“一票否决”。
第七条 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不得开出。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开出实验造成事故的,按学校有关文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新开教学实验项目涉及的实验材料的购买和使用,须提交相关的实验项目风险评估文档,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九条 各实验室所属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教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切实开展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安全风险评估的材料进行留存、备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