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9-11-19 浏览次数: 分类:实践教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各类学生创新创业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科技、财经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创新创业经费”是指我校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及学生作为负责人的创新创业项目经费,包括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台州市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等。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创业学院是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及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经费的管理,督促二级学院或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预算开展各项工作,负责对创新创业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生创新创业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创新创业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确保核算内容和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协助创业学院对创新创业经费进行合理性审核。

第五条 二级学院是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管理单位,负责科学编制本部门创新创业类竞赛经费的预算,指导创新创业项目负责人科学编制创新创业项目经费预算,监督项目负责人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进展程度。

第六条 创新创业项目负责人为创新创业项目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创新创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下拨管理

第七条 创新创业类竞赛经费由创业学院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上年度经费绩效按年度分两次下拨。创新创业项目经费由创业学院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分批下拨。

第八条 创新创业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填写经费预算表,创业学院根据年度预算下拨项目经费,制作“台州学院创新创业经费卡”。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创新创业类竞赛经费由二级学院统筹使用,二级学院经济责任人负责审批;创新创业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学院和指导教师对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经费的开支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创新创业经费原则上必须依据经费预算列支,如需调整,创新创业类竞赛经费需经二级学院经济责任人审批,创新创业项目经费需经创业学院审批。创新创业项目经费中列支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可打通。具体范围如下:

(一)设备费:是指创新创业活动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创新创业活动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创新创业活动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制作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创新创业活动中开展实验(试验)、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创新创业活动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创新创业活动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咨询费。

(七)办公费:创新创业项目中列支的办公用品、印刷费、装订费等费用。

(八)产品制作费:创新创业实践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制作及宣传等费用。

(九)团体会费:用于支付各种学术团体的团体会费。

(十)邮寄费:用于邮寄各类竞赛、创新创业项目评审材料。

(十一)其它支出:是指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如参赛报名费、培训费、参赛项目企业股权变更、法人更换和股权代持协议签订等产生的相关税费等。项目有其它支出预算的可列支,否则不能列支。

第五章 结账管理

第十一条 创业学院每年11月底对创新创业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经费下拨的主要依据,并按相关规定收回结余经费。

第十二条 对拟结题或验收的创新创业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和经费开支情况,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批准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的结余经费,可延期使用6个月,超期后的结余经费由创业学院统一收回。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取消,由创业学院追回项目剩余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台学院教发〔2013〕89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创业学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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