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全面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的综合性训练,目的是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应用能力、理论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应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精神,培养学生高尚的思想品德、严谨的科学态度、虚心好学协同工作的优良作风。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立德树人。将课程思政理念融入实践教学改革中,确保学生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和内容方向的正确性。
第四条 落实“学做相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要遵循“校企协同、双核强化、学做相融”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念,对标《浙江省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指导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要求。选题和内容设计要对接行业产业发展实际,要有真题真做案例。
第五条 推进“双导师”制。各专业应根据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申硕升格”等相应指标,积极推进完善“双导师制”。校内指导教师应由有一定科研或生产设计经验、对课题熟悉的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每位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聘请校外来自教育、生产一线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小学校、行业、企业专家和校内教师联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其中省市级优势特色专业、申请认证专业、各级一流专业建设点指导教师中行业、企业、中小学校、实务部门等兼职教师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第六条 注重成果导向。学生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是高校分类评价重要指标之一,各二级学院要把提升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与学生科研成果两项工作紧密对标起来,在严格选题、开题、抽检、答辩等环节加强流程管理,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实现人才培养质量与成果培育的双赢。工科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它专业也应有一定的比例。
第七条 鼓励创新创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精神,鼓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创新、丰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增加创新创业成果替代毕业设计(论文)正文的鼓励政策,激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
第八条 严防学术不端。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精神传达到每位指导教师和学生,明确指导教师是预防、杜绝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对抄袭、伪造、篡改、代写、买卖毕业论文等违纪问题“零容忍”,违者必究。
第三章 文件管理
第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各项材料须符合专业规范和论文标准,由二级学院制定统一、适用的格式。论文中必须包含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原则性要求如下:
1.艺、体类:正文字数一般应不少于4000字;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一般不少于1500字。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自定外文翻译要求。
2.外语类:正文字数一般应不少于5000个英文单词;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一般不少于1500字。外文翻译不作要求。
3.其它专业类:正文字数一般应不少于8000字;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一般不少于1500字。除汉语言文学、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历史学等专业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自定外文翻译要求外,其它专业要求翻译与毕业设计(论文)相关的外文资料不少于1500字。
对图纸、软件、作品等有要求的专业,由各学院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标准。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各项资料由各二级学院负责保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学院应对毕业设计(论文)的所有资料统一存档,存放时间不少于3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政策和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创新毕业成果表现形式。有条件的学院可以结合专业特点组织毕业专题展览会、毕业音乐会、毕业舞蹈会等,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各类展览、演出的申请条件、材料提交要求、内容审核以及评分标准等。
第十三条 选题环节是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关键阶段。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及其内容,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体现专业能力训练特点,选题要尽量与中小学校、企业相结合,与教育、生产实际相结合,多渠道多种方式深入中小学校、企业探究教育或实践技术问题;要有新意、有所创新,并有一定深度和广度,选题的大小和范畴应适当。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提前组织指导教师开始选题准备工作,可通过召开选题指导会等形式,向学生简要概述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具体要求、难易程度等,列出主要参考资料,与学生充分沟通,指导学生选题。学生也可根据兴趣自己申报题目,经过指导教师批准,学院审核通过后,作为毕业论文题目。鼓励学生结合大学生科研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等前期项目成果拟定毕业论文题目。题目数量应大于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人数,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
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要坚持“一人一题”的原则,确需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应做到分工明确。学院应对选题进行审查,严格控制课题内容的重复率。原则上要求各二级学院每年的选题更新率达60%以上。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题目确定后,一般不予更换;若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题目,需经指导教师同意,报学院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加强开题审查。各专业可根据情况组织召开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会,严格审核毕业设计(论文)前期材料,审核课题的研究方法、方案及实现途径等是否科学合理,把好开题关,以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稳步提高。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十八条 加强过程指导。加强对学术研究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道德,认真对待自己的研究,实验结果、调研数据等须真实,严禁伪造、杜绝抄袭,训练严谨的学术规范,确保高质量完成指导工作。各二级学院在规范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的基础上,应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管理,规范工作记录表的撰写记录并做好归档。
第十九条 做好阶段性检查。要求各指导教师及时收集、保存阶段性材料,二级学院适时开展毕业设计(论文)中期督查,全面做好指导教师的检查考核工作,保证各项工作落在实处,避免流于形式。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须经过答辩资格审查和论文检测系统的检测,合格者方可参加答辩;要规范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程序,科技作品替代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需按学院制订的实施细则提交相关材料,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向学院提出答辩申请,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参加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进行部署与指导;成立答辩评审小组,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答辩评审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成绩评定方式及评分标准可结合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成绩采用五级制,原则上要求每个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优秀率不超过25%。优秀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定要有一定的质量监控程序,避免“放水”现象。
第二十三条 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当年作结业处理。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重修,在《台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考核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工作检查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检查与评估是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有效措施之一,必须规范化、制度化。各二级学院要合理安排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就业与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矛盾,组织相关人员,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分阶段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一般应包括初期检查、中期检查、后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制订“毕业设计(论文)抄袭处理办法”,原则上要求文字复制比不高于30%,部分专业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并报教务处备案。每年按学校要求及学院实际情况,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检测,如发现抄袭、拷贝等学术不端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和教学质量监控人员对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二级学院,努力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替代
第二十七条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实践,充实和完善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各类科技作品(包含学科竞赛、学术论文、艺术作品、授权发明专利等类型)可替代毕业设计(论文)正文。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及专业认证工作要求,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可申请替代的科技作品类型、等级、同一作品可替代的学生人数、学生获得科技成果时所在年级、替代毕业设计(论文)提交材料的具体形式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制订的替代细则中,各类科技作品的等级和要求不得低于附件1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替代程序及要求:
1.申请替代的科技作品须在学校就读期间获得,且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与其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用于替代毕业设计(论文)的科技作品,不得再用于申请创新学分、补授学士学位等。
2.学生填写《台州学院科技作品替代毕业设计(论文)申请表》(见附件2),征得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同意并签署意见。
3.学生填写《关于同意以科技作品替代毕业设计(论文)的授权书》(见附件3),征得科技作品指导教师及团队其他成员同意并签名,将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审核。
4.二级学院在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前提下,严格审核各类替代材料,原件由学院审核确认后返还学生,复印件用于备案,并将审核结果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
5.教务处审核、公示后,发文公布科技作品替代毕业设计(论文)名单。
第七章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评选“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总成绩为优秀者可参加评选。
第三十一条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工作,由教务处进行组织。各二级学院应成立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专业系(教学科研基层组织、教学团队、教研室)负责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要成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科技作品替代毕业设计(论文)参评优秀的条件、类型范围,并明确材料提交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三条 评选程序:
1.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各二级学院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标准(见附件4),按照每专业4%的比例评选并公示,推荐参加学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本着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从严把握、宁缺勿滥。
2.学校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审核,报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3.对评选出的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要求重复率为20%以内,如评选后发现有剽窃、作假等严重问题,将撤销荣誉奖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入编的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每个专业1篇),需按要求修改格式并上传至毕业设计(论文)网络平台,由教务处汇编印刷成册,供学院或学校交流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1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开始实施。原《台州学院科技作品替代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正文暂行办法》(台学院教发〔2014〕67号)中相关毕业设计(论文)正文替代内容,《台州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意见》(台学院发〔2014〕35号)、《台州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办法》(台学院教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台州学院科技作品替代毕业设计(论文)标准
2.台州学院科技作品替代毕业设计(论文)申请表
3.关于同意以科技作品替代毕业设计(论文)的授权书
4.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