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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关于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的指导性意见》台学院发〔2020〕7号

发布时间:2021-06-18      点击数量:

台州学院关于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的指导性意见台台学院发〔2020〕7号

为健全本科教学工作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结合学校实际,就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考核原则

1.坚持立德树人与突出教学实绩相结合。教学业绩考核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抓手,考核中对师德师风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并突出教学工作的实绩与效果。

2.坚持全面考核与提高教学质量相结合。全面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改革等内容,同时针对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定量考察或定性评价。

3.坚持发展性评价,重在激励。充分发挥教学业绩考核对教师专业发展的导向引领作用,调动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合理发挥奖惩性评价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形成推动教师和学校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4.坚持分类考核,以学院为主体。二级学院等授课单位要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在学校指导性意见框架内制订考核实施细则,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学校对各单位的考核实施细则、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和督查。

二、考核对象

1.本意见适用于在职在编的专任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是对教师从事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的考核。

2.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原则上都应接受聘任学院的教学业绩考核。其中,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师的教学业绩考核,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开展;新入职教师当年不参加该年度的教学业绩考核;高等研究院人员不参加教学业绩考核;未接受考核的教师,需由考核工作小组注明原因。

3.“双肩挑”人员根据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需要,自愿选择是否参加教学业绩考核;如需晋升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接受授课专业所属学院或受聘任学院的教学业绩考核,并计入该学院的考核人数和等级比例。

三、考核内容

1.教师教学业绩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实绩,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1)纳入学校核算办法的教学工作量(Y)=Y1+Y2,按《台州学院教学工作量化核算办法》执行。

2)未纳入学校核算办法的其它教学工作、成果、荣誉等业绩(YX)。教务处在考核通知中提供未纳入学校核算办法的其它教学业绩清单,各考核工作小组可根据学院工作实际对清单进行调整优化并报教务处备案。

3)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得分(P)=P1+P2,包括学生评价和学院评价两部分。教务处采集学生评教原始数据,由各学院制订细则折算学生评教综合得分。各学院要统筹考量评价依据(备课教研、课堂教学、听课巡课、课程考核等活动环节)和评价主体(学院领导、学院督导、基层教学组织等多方意见)确定学院评教综合得分。

2.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分=Y+YX+P,满分为100分,各业绩项权重的分配原则如下:

业绩项

权重

备注

纳入学校标准核算的教学

工作量(Y)

基本教学工作量(Y1

60%

Y1权重不少于40%;

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量(Y2

未纳入学校核算办法的

其它教学工作业绩(YX

40%

YX、P1权重不少于10%

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得分(P)

学生评价得分(P1

学院评价得分(P2


四、考核等级

1.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结论分为A、B、C、D、E五个等级。基本条件分别如下:

A级:教师在考核周期内的教学工作量(Y)饱满,基本教学工作量(Y1)不少于60学时,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得分(P)在本学院考核教师中的排名原则上不低于前60%。未发生教学事故。

B级:教师在考核周期内的教学工作量(Y)比较饱满,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未发生教学事故。

C级:教师在考核周期内的教学工作量(Y)达标,未发生教学事故。

D级:教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得分(P)低于60分,或发生预警教学事故或一般教学事故。

E级:教师在考核周期内,教学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后果。或发生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或触碰师德红线。

2.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级实行比例控制,总体要求如下:

1)本单位考核结论为A级的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20%;对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前三名的学院,A级比例可上浮至25%;考核周期内受到校领导教学工作责任约谈的学院,A级比例下调至15%(注:本条款从2020年开始执行)。

2)本单位考核结论为A级、B级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70%;

3)C级、D级和E级的比例无硬性规定,由各二级学院按相应等级的基本条件及学院补充标准据实考核。

4)大量承担公共课或基础课教学任务的学院,可根据公共课或基础课教学的实际情况,分类制订考核实施细则。

3.破格条件:教务处在考核通知中明确教学标志性成果清单及要求,符合条件的教师当年度教学业绩考核直接定为A级,且不占所在学院指标。

五、考核组织

1.学校成立教师教学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党(校)办、教务处、人事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教学业绩考核工作,受理教师申诉并进行处置。

2.各单位的实施细则应在考核工作开始前两周先报教务处审核,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后,再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六、考核程序

1.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原则上与教学工作量化考核周期同步,按年度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教务处发布教师教学业绩考核通知;

2)各考核工作小组将本次考核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要求告知相关教师;

3)教师按要求提交本人的教学业绩材料;

4)各考核工作小组核算教学业绩点,提出考核等级;

5)考核结果和业绩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备案。

2.公示期间,若有师生对本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结果有异议,须按如下程序进行:

1)异议人向所在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2)考核工作小组对相关教师的教学业绩材料和考核等级进行复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3)如申诉结果涉及教学业绩考核等级调整等重大变动,考核工作小组需及时告知利益相关人,公示期顺延1个工作日。

4)考核工作小组复议后仍无法处理的问题,提交校教师教学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研究。

5)校教师教学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的处置结果为最终结论。

七、其它

1.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结果可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具体由相关部门负责明确。

2.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台州学院关于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原则意见》(台学院发〔2014〕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台州学院教师教学建设、改革与研究、奖励、兼职情况登记表

   2.台州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