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教学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综合管理科 发布日期:2018-05-03 浏览次数: 分类:教学运行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教育教学各项活动顺利进行,推进我校“平安校园”的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一、课堂教学

(一)任课教师应在教学的同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二)任课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中途不得离开教室,保证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因擅自离岗而引发的学生安全事故,任课教师要负全责。

(三)严格执行首遇责任制,即谁发现、谁教育、谁处理、谁汇报。

(四)任课教师要关注学生出勤情况,及时了解学生缺课原因。若发现学生身体不适,应及时与校医室或学生所在学院联系,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五)任课教师在教学中若使用电教设备,须规范操作,防止触电。上完课后及时关闭电源。

(六)课堂中若组织学生活动,任课教师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七)课间,学生不得在过道及楼梯处快跑或追逐,不得在危险地区推拉嬉闹,以免造成伤害事故。

(八)体育教师课前应检查体育设施,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使用。科学组织教学,合理安排学生运动量。学生在做有危险性动作时,教师应做好防护措施。对在体育课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要有预见并采取措施、及时化解。

二、实验教学

(一)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要注重对学生进行纪律和安全教育。第一次上实验课时,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安全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

(二)实验课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做好准备工作,进行安全检查。演示实验时规范操作,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在指导学生做易燃、易爆、毒害、电磁辐射、放射性、有害微生物、低温、高温、高压、焊接等实验前,应事先做好防范和防护工作。

(三)学生在实验中应听从教师指导,注意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验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若发现险情,应及时排除并向学院领导报告。

(四)实验结束后,学生应整理好实验现场,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要进行各项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水源、气源,做好危险品管理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三、实习(含见习)教学

(一)实习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在布置学生实习任务的同时,必须进行必要的实习全程安全注意事项教育;自学生离开校门到回到学校期间,带队教师要保持和学校及实习单位的联系,切实保障学生安全,保证学生安全返校。

(二)学生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实习教学工作规范和实习单位的安全条例,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三)实习课前,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或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四)外出实习时,学生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按带队教师要求统一往返。学生要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五)学生进入生产或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工作鞋,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不得私自动用实习单位的仪器设备,严格遵守生产场地的环境保护制度,对废水、废液、废屑等有毒有害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乱倒乱放。

(六)若实习中发生事故,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要立即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并迅速向学校汇报。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二级学院可根据自身学科专业与课程特点,制订相应的“教学安全守则”或“教学安全补充规定”,确保教学安全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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