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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作者:综合管理科      发布时间:2018-05-03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本科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台州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试行)(台学院发〔2003166)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教学相关人员,在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活动过程中,因非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违反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所实施的对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认定和处理教学事故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贯彻公开、公正与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制度,客观、准确地进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两类:

A.教学类;

B.教学管理与保障类。

第五条  教学事故根据行为情节和后果的程度不同,分为三个级别:

1.预警教学事故;

2.一般教学事故;

3.重大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的界定标准见附件1,造成教学事故但未列入教学事故界定标准的其他情况,视其情节和后果参照类似情况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内设认定处理小组和申诉复查小组。

第七条  认定处理小组由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联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受理各类教学事故信息,通知相关学院、部门开展调查。

第八条  申诉复查小组由监察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学督导(教学质量监管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联络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受理教学事故责任人提交的申诉申请,通知或组织相关学院、部门开展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预警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所属学院或部门对其予以内部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教学管理、辅助人员等在年终考核时由所属学院或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2.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所属学院或部门以文件形式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教学管理、辅助人员等在年终考核时由人事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3.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提出处理意见,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事故责任人下达处分决定。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可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一年内申报高一级职称、两年内申报各类荣誉称号的资格。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事故责任人,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责任人因重大教学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学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校所有师生员工均可通过各种形式将教学事故情况反馈到教务处,也可就近反馈到相关学院或部门。学校教务处、各级教学督导组应当加强对教学事故的督察,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理各种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  认定处理小组接获教学事故信息后,应立即通知

或组织相关学院(部门)调查核实。相关学院(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填入《台州学院教学事故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报送认定处理小组联络办公室。

第十二条  认定处理小组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对构成预警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的,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认定处理,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单》(见附件3),并送达相关责任人;对构成重大教学事故的,由认定处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事故责任人下达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复查小组提交《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申诉书》(见附件4)及必要的佐证材料进行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小组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如发现认定处理恰当,应当做出维持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决定,驳回申诉;如复查发现认定处理不当或错误的,应建议认定处理小组撤销原处理决定或重新认定。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台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台学院发〔200816)同时废止。


附件1

台州学院教学事故界定标准

 

A.教学类事故界定标准

一、预警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散布不健康言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教学内容出现较多原则性错误,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2.不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进度计划或教学日历)确定的教学方式组织教学,擅自以播放录像、影片等形式代替整节课的正常课堂讲授;无故舍弃教学大纲(或教学进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及以上;不按实验大纲(或实验教学进度计划)要求组织指导实验教学,擅自舍弃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达1/4及以上。

3.上课迟到,或无故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达5分钟及以上(未达10分钟);上课期间使用通讯工具等干扰和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4.履行相关调课或代课手续,或按规定变更教学地点后,未及时通知学生,影响教学正常开展。

5.试卷命题出现较多错误,造成考试中断或延误5分钟及以上(未达10分钟); 因试卷命题不当,导致半数学生的应试时间不足规定时间的1/3;无故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考试试卷。

6.泄露试题致使考试成绩严重失真造成不良影响;考前指定复习重点,或划定复习范围,或下发复习资料(特指完整组卷或按题型分类汇总的试题集//汇编等),致使试卷50分及以上考题与重点范围或复习资料雷同。

7.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及以上(未达10分钟);监考人员擅离考场,或监考期间聊天、看书报、查阅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等从事与监考无关的活动;监考人员在考试完毕回收试卷的份数与参考人数不相符;擅自变更监考人。

8.没有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随意提高或降低学生成绩,导致不良后果;无故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考试成绩;成绩填报后更正学生成绩一个教学班达到5人次。

9.发现所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中出现抄袭达30%及以上,不予有效制止,或不及时向相关学院或教学管理部门反馈。

10.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或批改学生作业(实习实训报告、实验报告等)达班级人数的半数以上;因任课教师疏于管理,学生到课率低于1/3,或课堂纪律严重涣散且课后不向相关学院或教学管理部门反馈。

11.错订或漏订教材,导致开课2周后学生拿不到教材而又未能有效解决。

二、一般教学事故

1.发生预警教学事故后,一学年内再次发生预警教学事故的。

2.擅自舍弃教学大纲(或教学进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及以上;不按实验大纲(或实验教学进度计划)要求组织指导实验教学,擅自舍弃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达1/3及以上。

3.上课迟到,或无故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有特殊操作要求的实验实训教学除外,余同)达10分钟及以上(未达1节课)。

4.擅自停课、调课或找人代课,或擅自改变教学地点,或在上课时间擅自安排与该门课程无关的其他活动。

5.试卷命题出现较严重错误未能及时更正,造成考试中断或延误10分钟及以上。

6.考前指定复习重点,或划定复习范围,或下发复习资料(同上),致使试卷60分及以上考题与重点范围或复习资料雷同。

7.无故缺席监考。

8.未履行导师职责,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把关不严,导致所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抄袭达50%及以上。

9.威胁、辱骂学生,或对学生实施体罚;因指导教师失职造成学生在各类教学活动中受伤,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5000元及以上财产损失。

10.擅自向学生收费推销教材。

三、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民族分裂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或在课堂上组织传教等宗教活动,或煽动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恶劣。

2. 因工作失职造成考前泄题,或试卷遗失,或使用无效试卷,试卷命题出现严重错误未能及时更正,情节严重造成考试终止或失效导致2个及以上教学班重考的。

3.监考人员工作失职,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现象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在考场内外协同学生作弊;包庇、袒护作弊学生,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4.成绩录入教师弄虚作假,更改学生成绩。

5.利用教师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利用学生谋取私利,严重扰乱学校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因指导教师失职造成学生在各类教学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10000元及以上财产损失。

B.教学管理与保障类事故界定

一、预警教学事故

1.因工作失职安排错误,致使考试延误或中断5分钟及以上(未达10分钟)

2.因工作失职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教师上课时间冲突,或学生上课时间冲突等情况而又未能及时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人才培养计划中应开课程未安排或排错而又未能及时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漏发、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4.教室内黑板、门窗、课桌椅、电灯、电铃等与教学有关的设备损坏,未及时检查或报修后5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二、一般教学事故

1.因工作失职安排错误,致使考试延误或中断10分钟及以上;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安排补考、重修等考试。

2.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课程表编排或考试安排,导致教学秩序出现严重混乱;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更改人才培养计划。

3.教学计划确定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安排落实任课教师,严重影响教学正常开展。

4.管理人员有意瞒报本单位或本部门所发生的预警教学事故或教学事故,或对反馈到本单位或部门的预警教学事故或教学事故信息置之不理。

5.因工作失职致使试卷印刷质量、数量、发放等出现严重问题,造成考试推迟10分钟及以上。

6.因工作失职成批丢失教学文件、重要数据资料(如在校生考卷、成绩登记表等)对工作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重要材料,对学校或师生利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7.因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致使学生操作时受伤,必须送医院就医;造成5000元及以上财产损失。

8.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停电、停水,影响1个教室或1个楼面教学工作;因责任人失职,未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机房等教学设备准备就绪,导致上课延误在10分钟及以上(电子设备突发性故障除外)

9.无特殊原因,造成班车迟到,致使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及以上。

三、重大教学事故

1.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管理人员在教学质量评价、业绩考核、教学检查评估、教学项目评审、教学评奖评优等过程中严重违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

2.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3.因工作失职致使试卷在印刷和保管过程中泄密,或使用无效试卷,造成考试失效或取消。

4.擅自涂改、伪造教学档案造成严重后果。

5.因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致使学生操作时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10000元及以上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