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浙教办学〔2015〕5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条 学生转学,须提供以下材料(省内一式四份、跨省一式五份):
(一)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
(二)转出学校提供的载有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招录管理部门印章;
(三)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内含拟转入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同生源地最低录取分数线;研究生转学,另附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同意接收证明及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结果;
(四)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所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以下简称成绩单);
(五)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打印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以下简称表现鉴定书);
(六)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七)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八)校长签署的同意接收函,包括学校公示的时间和结果等(以下简称接收函);
(九)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以下简称证明材料)。
第四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我校转往外校的学生,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上证明材料;到学校档案部门或招生部门复印省级招生部门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提供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内含拟转入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同生源地最低录取分数线),将上述材料交到所在二级学院;
2.二级学院审核学生材料,同意其转学的,由院长签署意见。出具成绩单,加盖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公章,出具表现鉴定书,加盖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公章,并将上述材料交到教务处;
3.教务处将申请转学学生的情况在学校教务处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确认无异议后,报送分管校领导,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转出的,教务处长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将有关材料寄到拟转入学校。
(二)由外校转到我校的学生,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教务处收到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学申请表、证明材料、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成绩单、表现鉴定书等材料后,将上述材料转交给招生管理部门和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
2.招生管理部门审核学生是否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转入条件,符合条件的,出具该生符合转入条件的证明(内含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同生源地最低录取分数线)。
3.二级学院审核有关材料,集体研究学生转入有关事宜,出具学院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拟同意转入的,由院长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上述材料交到教务处;
4.教务处将转学学生的相关信息(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考生高考分数,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转学理由等),在学校教务处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5.经确认无异议的,报送分管校领导,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将拟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如实记入校长办公会议纪要。
6.校长办公会议同意转入的,由校长签署“同意接收函”,由教务处长和分管校领导在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
7.教务处将转学学生的有关材料报教育厅审核,教育厅同意备案的,办理转学有关手续。
第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台州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台学院发〔2016〕6号)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