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全日制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位工作进行咨询、审议和评定的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学校学位工作计划;
2、审议学校学位授予学科设立和撤销的申报,作出初审决定;
3、对学校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4、讨论、审议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5、审定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8、负责校长委托办理的有关学位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25名委员组成,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或科研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校长或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前一届委员会提名,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聘任。委员在任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校长可及时解聘。如需补聘或增聘,需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解聘、补聘与增聘均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讨论授予或撤销学位时,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与会。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成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国家、省及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定,做到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
第七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公布之日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