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综合管理科 发布日期:2018-05-03 浏览次数: 分类:教学运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体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质量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层面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规定报到期限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由二级学院负责实施。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参军入伍的新生,根据《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之有关规定,可凭当地县市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入伍新生,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退伍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校医务室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第二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主要由二级学院负责实施。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费,并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发票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申请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普通本科的学制为四年或五年,专科起点本科的学制为二年。四年制本科的学习年限为3-6年(医学类除外),四年制医学类本科的学习年限为4-6年,五年制本科的学习年限为5-7年,二年制专升本的学习年限为2-3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需要修读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分以各专业相应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课程考核依据《台州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一般宜控制在30学分以内。

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经校医务室证明,体育科学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可免修公共体育课术课部分,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考核合格的,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直接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补考。

(一)缺课超过课程或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总学时的1/3者;

(二)全学期缺交作业(含抄袭)达1/3者;

(三)带实验的课程缺交实验报告1/3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四)未办理选修手续而自行修读者。

第十五条 学生若因临时有急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考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教务系统中进行备注。

(一)临时急病者,应当持校医室的证明;

(二)因临时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为旷考,旷考课程的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补考,并按照《台州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整数记分。考查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合格)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第十八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各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及绩点的换算如下:

百分制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课程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对应百分制

=95

=85

=75

及格=65

不及格=50

课程绩点

4.5

3.5

2.5

1.5

0

两级制对应百分制

合格=80

不合格=50

课程绩点

3.0

0

第十九条 必修的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当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应当参加重修,重修不及格的,可再次申请参加重修。补考和重修成绩不列入成绩排名统计。

形势与政策课、军事理论与训练、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生产实习、金工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等各类实践教学环节,以及二级学院规定不能补考的其它必修课程不及格的,不得参加补考,应当参加重修。

每学期重修的课程(含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能超过4门。

选修课原则上不安排补考,也不安排重修。

第二十条 考核已合格的课程,但学生对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修。该课程以最高成绩记入档案。重修成绩不列入成绩排名统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重修次数不作限定,学生重修原则上应插班修读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学分替代:

(一)学生转专业或年级变动后,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部分课程与已修课程相近的,可以申请使用已修课程学分替代培养方案中相应的课程学分;

(二)学生参加重修的课程与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相近的,可以申请替代。

(三)学生从外校转入或赴外校交流回来后,可以申请使用外校课程学分替代培养方案中相应学期的部分课程学分。

(四)学生的科技作品替代课程、毕业设计(论文)依据《台州学院科技作品替代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正文暂行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创新学分的认定依据《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经学生本人申请,成绩评定可另行处理:

(一)经少数民族预科转入的方式录取的学生;

(二)来自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地区的社会特殊群体的学生。

第五章 免修、自修、辅修

第二十五条 学业成绩优良(前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且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可在开课学期的上学期末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与开课学院(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学期初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量,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自修:

(一)学生自学能力强、学业优良的(前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且无不及格课程)。

(二)在相关课程方面确有专长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与本课程相关的学术论文、证书、作品等,由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三)因转专业或重修导致课程的上课时间冲突的。

(四)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重修课程的。

申请自修的学生应在开学后1周内向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和备案后,可通过自修的方式完成该门课程的学习。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参加听课,但应当主动与任课教师经常保持联系,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并参加正常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申请免修、自修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自修:

形势与政策、军事理论与训练、体育课、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实验课(退役士兵可免修体育课、军事理论与训练);

生产实习、金工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类实践教学环节;

二级学院规定不能免修、自修的其它课程。

第二十八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或选修校内其他专业的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切活动。各种教学、实践环节都实行考勤。学校、二级学院和任课教师可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缺席的为旷课,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台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退学处理。

一学期累计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达到10学时以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旷课10-20(不含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30(不含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40(不含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50(不含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到或超过50学时,并多次受到警示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旷课处分以学期为单位,学生旷课学时数达到相应处理级别(退学处理除外)的,应及时给予警示,二级学院签发《旷课警示通知书》,通知学生及其家长,二级学院在期末将累计旷课情况和处分建议报教务处,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旷课学时数达到退学处理条件的,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旷课学时数按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迟到或早退一次按旷课0.5学时计算,实践教学环节缺勤每天按4学时计算。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请假需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每学期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周。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如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须在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对于补假要严格审批,凡理由不充足或逾期未办理者,按旷课处理。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校医务室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3天以上2周以内(含2周)由辅导员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2周以上由院长最终审批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二)事假:学生在上课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同病假;

(三)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应当持有关学院(部门)的公事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同病假;

(四)体育课临时病假:学生临时因病或因伤,不能参加体育课的,由学生本人或班体育委员向任课教师请假,须提供校医务室证明。

第三十四条 各班班长负责本班学生考勤,每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报送学生旷缺课登记表,各二级学院予以公布。每学期期末,各二级学院向教务处报送学生考勤情况汇总表。

第七章 跳级、降级与学业警示

第三十五条 学习进度快、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跳级),必须在预计毕业学年(秋季)开学后2周内办理申请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二级学院审核,学习进度符合更高年级的要求,预计能够按时完成学业的,二级学院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编入上一年级学习。提前毕业(跳级)按学年申请,不能申请中途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习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降级,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申请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可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转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只能降级两次。

降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重新修读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以保证顺利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其重修的课程门数可以超过4门的限制。确实学有余力者,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可修读少量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课程。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补考后,二级学院应当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学生应主动查询本人的学业情况。按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计算上一学期获得学分(以下简称学期学分)。

学期学分未达到13学分的,给予学业警示。二级学院签发《学业警示通知书》,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累计两次受到学业警示的,给予退学警示。二级学院签发《退学警示通知书》,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将退学警示的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再次出现学期学分未达到13学分的,给予退学处理。

对学生的警示或处理,二级学院应当保留必要的记录及过程材料,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帮扶措施,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毕业学年和整学期安排实习的学期,不计算学期学分。

第三十八条 进入毕业环节前进行资格审查,即在相应学期初补考后,按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计算已获学分,如果未达到以下规定的要求,不能进入毕业环节阶段,应降到下一年级。待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进入毕业环节。规定要求如下:

(一)两年制专升本学生第三学期初已获学分累计达到40学分;

(二)四年制本科生第七学期初已获学分累计达到120学分;

(三)五年制本科生第九学期初已获学分累计达到150学分。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符合转专业规定的,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依据《台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实施。除下列情形外,一般允许学生申请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从外校转入的;

(四)招生主管部门或学校在招生时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五)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的;

(六)体育类、艺术类专业与其它专业互转的;

(七)新生刚入学的;

(八)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第四十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依据《台州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6周)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6周)者;

(三)因创业等个人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

(四)因其它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休学期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复学的,应重新办理休学手续。在校期间,最多休学两次,但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时,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两年,经审核批准的,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办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相关材料,由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申请,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合作办学和交流学习等),由本人申请,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承担,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应当休学但不办理休学手续或休学后未被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进入教室上课,无理取闹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学校秋季开学期间,持退伍证,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四)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请提前复学;

(五)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同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若该专业相应年级没有招生,可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转入相近专业。

第十章  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台州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同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并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自入学时开始计算,包括休学、降级);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日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再次出现学期学分未达到13学分的;

(七)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数达到或超过50学时,并多次受到警示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对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写《台州学院学生退学处理审批表》,连同有关过程材料、佐证材料,经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送达程序依据《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实施。

2.退学的学生,二级学院应通知其家长或抚养人。退学的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3.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据《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办理。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办理手续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按学校规定回校参加重修,经考核合格,并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日期。

第五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进行变更。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开始实施,原《台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台学院发〔200583号)、《台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台学院发〔20109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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