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学生知识面,把学生培养成适应性强、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决定实施第二专业(辅修)修读制度。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设置
1、第二专业(辅修)人才培养计划由开设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对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同意后,方可实施。
2、除医学类专业、土建类专业外,原则上已有一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均可作为第二专业; 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作为辅修专业。
3、第二专业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45学分,辅修专业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25学分,每1学分为16学时;实践环节学分(实验、实习等)要占一定比例。
4、课程设置以专业课程为主,基础课程为补充。
二、修读条件
1、在校全日制本科生,每学期修读主修专业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品行优良,学有余力者。
2、学生必须跨一级学科修读第二专业(辅修)。
3、符合开设第二专业(辅修)学院的招生条件,申报音体美专业的必须通过相应术科考试。
4、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第二专业(辅修)。
三、申请程序
1、学生在学院教师的指导下从第2学期开始申请修读第二专业(辅修)。报名具体要求详见各第二专业(辅修)的《招生简章》。
2、申请修读的学生先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盖章后,学生按规定时间到各第二专业(辅修)报名地点报名。
3、开设第二专业(辅修)的学院要组织咨询活动(介绍课程、要求、目标等,以便报名的学生了解情况),或根据专业性质和报名情况进行审核,或进行考试选拔等(考核方式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安排,教务处不作统一规定)。
4、开设第二专业(辅修)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公布修读学生名单,申请修读的学生及时到计财处和开班学院办理缴费和报到手续后,方可听课。
5、以上工作应在开课的前一个学期第16周前完成。
四、教学管理
1、第二专业(辅修)教育实行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开设第二专业(辅修)的二级学院负责第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修读学生的学习考勤、课表编排、课程考核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教务处审核第二专业(辅修)设置情况、对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和运行、报名组织、教学经费等进行协调管理,并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估。
2、第二专业(辅修)课程应采取单独编班授课的教学组织形式,原则上安排在晚上、双休日或假期。如果修读人数少于20人(不含20人),不予开班。
3、第二专业(辅修)教学环节如果与主修专业教学环节相冲突,应首先保证第一专业的要求。开设第二专业(辅修)的二级学院有责任集中或分散地给学生补课。
4、考核与成绩管理。
(1)第二专业(辅修)所有课程应在期末进行考核,其考核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经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合格须重修者应重新缴费。
(2)中途退出的学生,应正式向开设第二专业(辅修)的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该学院负责人同意后,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可以顶替相关课程类别的全校性选修课。如学生不提出申请,擅自不来上课,则一切已修课程都不计入学籍档案。
(3)学生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不低于第二专业(辅修)要求的课程,所获学分可以代替第二专业的相应课程学分。免修总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具体办法:由学生本人申请,主修学院核实,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修读第二专业资格:
(1)在修读过程中,上学期主修专业所获得学分低于12学分。
(2)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中途自动停学者。
如因第(1)(2)情况要取消学生学习第二专业资格的,学生所在学院要及时告知开班学院和教务处。
6、原则上要求学生在第3至第7学期修读完第二专业(辅修),最长延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7、学籍管理。除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外,学生在修读第二专业期间的学籍管理与学习纪律按照《台州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费管理
1、学费由开办第二专业(辅修)学院按课程学分数(每学分75元)核定,学生按学期到计财处缴费。逾期不缴,其所选课程作为自动退选处理。
2、中途因各种原因终止修读第二专业(辅修)的,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3、学费的75%(理工科学院为80%)归开设第二专业的二级学院,用于支付任课教师的劳务费、实验耗材费和二级学院的管理费;5%归教务处,用于教学管理;其余归学校,由计财处实行专项经费管理,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
六、证书发放
1、学生只有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并完成第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可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2、对未能完成第二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已获得25学分以上(含25学分)的学生,或完成第二专业学习要求但未达主修专业毕业要求者,学校发放辅修证书。
3、对于根据自己兴趣选读第二专业的几门课程,考试合格,且所获学分在15至25学分之间者,学校发放第二专业课程成绩证明书。
七、本办法自2005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台州学院辅修专业管理条例(试行)》(台学院发〔2003〕16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