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规范专业设置程序,形成良好的专业设置管理机制,促进学校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专业设置及调整,应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出发点,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三条 专业设置及调整应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以提高办学效益为立足点,强化专业之间互相合作的能力。以现有专业为基础,拓展专业发展的空间,形成立体性的专业体系和一个核心多个专业的有机联系的专业群。
第四条 优先考虑设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专业、新兴学科、和边缘交叉学科专业,或能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水平、发挥学校办学整体优势的专业。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五条 学校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各院(系)严格按照学校制订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申报,专业设置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各院(系)每次原则上限报1个专业,跨院(系)申报专业应明确主办院(系)。
第七条 申报新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学校制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总体规划;
2、申报的专业须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各专业年度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
3、有专业培养目标、规格、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4、各申报专业以学校已有学科为依托,院(系)应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相应的师资队伍和实验人员队伍。如师资暂缺,需明确师资培养和引进的具体计划。
5、各院(系)做好新专业教学所必需的实验室规划,须有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的投入计划,新专业实习基地已初步达成意向或签有协议。
第八条 在原有专业基础上拓宽专业口径,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申请撤销原有专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新专业设置的程序:
1、每年4月上旬各院(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到教务处网页下载《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2、各院(系)组织召开人才需求论证会和办学基本条件专家论证会(专家一般不应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
3、每年5月底前各院(系)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送交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初审,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5、每年6月底前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并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申报新专业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及其附件;
2、人才需求论证报告;
3、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报告;
4、拟设置专业的建设规划;
5、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院(系)加强对批准设置的新专业的建设和投入,不断促进教学条件的改善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二条 对新设置的专业,学校将在招生后的第四学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评估,评估标准暂时采用省教育厅颁布的《浙江省高等学校新专业建设基本要求(试行)》(浙教办高教〔2002〕22号)。省教育厅将在招生后的第五学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