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建设与改革,推进教学研究,鼓励教师积极投身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表彰在本科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教学团队,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教学奖励坚持突出重点原则,加大对有效提高学校影响力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的奖励;坚持示范性原则,奖励项目应能够带动学校教学改革和专业发展,具有示范性;坚持向教学一线倾斜原则,主要奖励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
第三条 奖励范围。受奖励的成果或项目须以台州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申报、评选和推荐。对于台州学院作为合作单位参与获得的奖项,可根据情况适当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各项奖励经费进入年度教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励类别和标准
第五条 教学奖励包括教学成果奖、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教学团队建设类、教师教学发展类、教学技能类、指导学生类、教学平台类、教学改革项目类、实验技术成果等奖励类别。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旨在表彰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集体或个人。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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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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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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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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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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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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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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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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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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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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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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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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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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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教学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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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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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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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10万
|
二等奖
|
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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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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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教学成果奖
|
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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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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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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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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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专业建设类奖励包括对国家级、省级优势或特色专业进行的奖励;对通过国家有关权威机构专业认证或专业评估达标的专业进行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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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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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元)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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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特色专业/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国家级卓越人才培养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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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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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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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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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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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优势专业/省级新兴特色专业/省级国际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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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类
|
10万
|
备案类
|
3万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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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专业认证/专业评估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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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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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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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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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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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课程建设类奖励是对国家级、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资源共享课、微课等进行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及等级
|
奖励金额(元)
|
1
|
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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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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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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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视频公开课/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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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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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各类信息化课程、优秀案例、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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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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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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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2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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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1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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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教学团队奖励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团队进行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奖励金额(元)
|
1
|
国家级教学团队
|
20万
|
2
|
省级教学团队
|
5万
|
第十条 教师教学发展类奖励是对长期从事本科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获得校教学卓越奖、校教学能手奖、校教学优秀奖等个人荣誉称号的教师进行奖励,且对进一步获得省级、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追加奖励经费。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及等级
|
奖励金额(元)
|
1
|
国家级教学名师
|
20万
|
2
|
省级教学名师
|
5万
|
3
|
校教学卓越奖
|
10万
|
4
|
校青年教师教学能手奖
|
1万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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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学优秀奖
|
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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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技能奖励是对教学竞赛(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学校组织参加的项目)获奖教师进行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奖励等级
|
奖励金额(元)
|
1
|
国家级教师教学技能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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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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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5千
|
三等奖
|
3千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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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教师教学技能竞赛
|
一等奖
|
3千
|
二等奖
|
2千
|
三等奖
|
1千
|
3
|
校级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
|
一等奖
|
1千
|
二等奖
|
0.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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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指导学生类奖励是对指导学生学科竞赛、毕业设计(论文)、创新创业等实践育人方面获奖的优秀指导教师进行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奖励金额(元)
|
1
|
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毕业实习优秀指导教师/学科竞赛优秀指导教师/创新创业优秀指导教师
|
0.8 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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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教学平台类奖励是对国家级、省级人才培养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进行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奖励金额(元)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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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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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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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省级教学平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外实践基地等)
|
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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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教学改革项目类奖励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教学模式改革)课题并已鉴定结题进行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奖励金额(元)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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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立项并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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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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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级立项并结题
|
3千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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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示范课程/校级特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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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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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励是对在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验设备优化改造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进行的奖励,评审时间为每两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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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奖励等级
|
奖励金额(元)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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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制教学仪器设备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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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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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8千
|
三等奖
|
5千
|
2
|
校级自制教学仪器设备评选活动
|
一等奖
|
3千
|
二等奖
|
1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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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每年末,结合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做好本年度教学类项目的统计、审定、汇总和公示工作。
第十七条 奖励经费一般一次性发放;有建设周期的项目,奖励分两次发放,立项时发放40%的奖金,待验收合格,再发放60%的奖金;中期检查或验收不合格者,60%的奖金不再发放。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奖,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教学名师奖除外);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根据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国家级、省(部)级各种奖项的评选办法参照国家及浙江省有关文件执行,以上级文件或证书为认定依据,学校各种奖项的评选办法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涉及限额申报的集体或个人奖励需在学院组织下做好统筹分配。本办法中各类奖励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台州学院教学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台学院发〔2014〕35号)同时废止,未兑现奖励经费的项目以新文件为准实施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