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实践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1994〕第151号令)和《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政发〔1997〕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包括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成果。
二、凡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成果的本校各部门、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按规定申报教学成果奖。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均可申报教学成果奖:
1、具有独创性;
2、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3、在省内或校内处于先进水平并具有一定影响;
4、资料齐全,有较高水平的教学成果总结或论文及有关证明材料。
5、申报校级一等奖的教学成果,须是校级以上(含校级) 立项课题研究的成果,且成果中至少有一篇主持人为第一作者的在二级以上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校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奖级,学校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各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一律不配套。
五、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时间原则上与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时间一致,评审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
六、评审程序
1、申报者须填写《台州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2、由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组织推荐,将符合评奖条件的教学成果及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在审核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报校教学委员会评审。
4、校教学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由学校发文公布。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台州学院关于教学成果评奖的办法》(台学院发〔2003〕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