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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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教材管理与建设暂行办法

作者:综合管理科      发布时间:2018-05-02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手段,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教材是指根据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以及教学的实际需要,为教师和学生的教与学应用而编选的教学材料,包含教科书、参考书、网络资源、报刊杂志和教学实物等。

第三条 教材管理与建设围绕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开展教材选用和管理工作,重点培育符合教育教学改革要求和人才培养发展趋势的优秀教材

第二章 教材管理

第四条 教材选用原则

1.适用原则。所选教材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学生认知水平和教学规律。

2.择优原则。优先选用国家、省部级优秀(规划)教材;鼓励选用优秀外语原版教材;所选教材在内容方面须有正确的政治方向与价值导向,在方法、结构等方面具有时代性、实践性和主体性。

3.统一使用原则。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须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五条 教材征订管理

1.教材征订实行授课单位负责制。

2.教材在教学任务下达之后进行征订。

3.各授课单位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要求和教材选用原则,认真组织教师征订教材,教材原则上按每学期教学任务的课程开出情况和学生人数征订。

4.教材一经预订,不予更改;全校性通识选修课教材,学校不负责统一征订;教师不得漏订、错订、少订教材,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教师不得私自向学生出售任何教材或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任何教辅资料。

第六条 教材发放管理

1.教材由学校统一安排发放。

2.学生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个人教材选定情况,以班级为单位领取教材。领取教材时应做好相关检查后再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产生的教材问题由签字人负责。教材质量问题,可在该教材使用期内退换;非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退换。

3.教师可领取任教课程教材一本(套),如需领取任教课程外教材,须经授课单位同意后方可领取。

第七条 自编讲义管理

1.自编讲义由学校教师或教学团队在先进的教学理念指引下,以扎实宽厚的理论为基础,结合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自主编写,且未正式出版的教学材料,包括实验指导书、实习指导书、案例、习题集等。

2.自编讲义须经授课单位审核,报学校批准才能用于教学中。用于教学中的自编讲义编纂者应有讲师及以上资格,且至少有两年任教经验。

3.自编讲义的印刷和发放由学校统一安排。

4.提交到学校的自编讲义应具原创性和规范性。由非原创或编写不规范带来的问题,由相关负责人或编写单位负责;自编讲义须按计划使用,不得因人员变动废弃,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或编写单位负责。

第八条 教材费用管理

1.教师领用教材费用由授课单位承担。

2.学生领用教材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学生教材费用结算到个人。

第三章 教材建设

第九条 教材建设以立项方式进行。

第十条 教材建设申报基本条件

1.选题符合高等教育与学校应用型发展的需求,且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

2.取材适当,内容编排合理,具有实用性和适用性;

3.鼓励以校企合作形式开展教材建设,同时申报立项教材须为人才培养方案内课程所需教材且第一作者为我校教师;鼓励教学团队参与申报教材建设;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4.同等条件下,具有两年及以上使用记录且反应良好的自编讲义优先。

第十一条 教材建设申报与立项程序

1.主编依据教材建设立项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择优遴选,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评审

4.学校审批并公布立项教材名单

第十二条 教材建设管理

1.立项建设教材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须为教材主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予更迭。

2.立项建设教材建设期限为2年。

3.学校根据需要定期对立项建设教材进展实施检查、监督。

4.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延长时间、终止或更改计划、调整项目组成员,应由项目负责人在原定结题时间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核实、确认后,报学校批准。

5.对于无故超期或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项目,学校将终止项目进行。

6.立项的校级建设教材在省(部)市级教材建设项目中,优先推荐申报。

7.同类教材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每期只能申报并负责一项,在项目未结题验收前,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报同类教材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教材经费管理

1.学校对立项建设教材给予壹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经费资助分前期撰写资助和后期出版资助。教材建设立项后拨付撰写资助经费四千元,教材出版后拨付出版资助六千元。

2.项目负责人须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经费管理和使用。资助经费须严格用于教材的编写与出版工作,不支持购买硬件设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表格由教务处另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学院教材选用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0822号)、《台州学院教材供应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0822号)和《台州学院重点建设教材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08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