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本科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学校决定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在校有特长或对某方面有浓厚兴趣的本科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该计划的实施,以学生特长、兴趣为出发点,以学会做事为基本要求,注重过程,追求实效,达到学生通过创新创业训练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之目的。为规范管理,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等有关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设立大学生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及实践两个工作小组,教务处为主负责创新训练的组织和实施,科研处负责科研创新的业务指导;团委和招生就业处联合负责创业训练及实践的组织实施,经贸管理学院协助开展业务指导。
第四条 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校内专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企业专家等组成。委员会负责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答辩,评价项目实施效果,评选优秀项目,提出项目实施建议等。
第五条 各学院在学校的总体规划下,制定规划并负责组织本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活动的实施、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项目内容
第六条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七条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一般为一至三年级本科生。创新训练项目一至三年级均可申请,以二、三年级为主;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以二、三年级为主。
第十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每次申请由学校发出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全校本科生依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根据本办法以及学校具备的创新创业条件,以团队形式(创新训练项目可个人申请)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学生自由提出的项目申请书进行预审,按1∶1.5比例确定参加答辩的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国家级参评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答辩评审分陈述和提问两个环节:①由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主要阐述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实施方案、创新项目的创新点、创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②由专家组提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回答。
第十三条 答辩评审主要考查:①项目负责人具备的知识和能力情况,前期准备情况;②项目方案的条理性,方法的可行性;③创新训练项目:应注重考查选题的科学性、内容的新颖程度、实验设计合理性,研究价值和应用前景。研究目标是否明确,是否有可视化的实验过程和数据,或可量化的对比结果;④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应注重考查行业及市场分析、营销策略的合理性,战略与组织、生产运营计划的科学性,财务分析、风险预测及控制分析是否全面,企业市场前景是否广阔等;⑤成员结构情况,是否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⑥项目陈述和回答问题情况。
第十四条 答辩评审小组专家依据考查要点对每个项目给出评分。已较好地完成创新训练项目或创业训练项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业实践的项目可优先考虑。评审委员会按照得分高低确定拟入选国家级项目名单。拟立项项目经网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项目发文立项。未入选的国家级参评项目,经征得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可直接入选校级项目。
第五章 项目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负责人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务处三方签定项目认定书。学校根据项目认定书的要求下达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二级学院、部等)和各相关基地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指导教师必须精力到位。
第十六条 项目运行一般1-2年,一、二级学生2年,三年级学生1年。
第十七条 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 项目启动后原则上不允许有人员调整或延期等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学生提出请求并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核实确认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定期对各项目进展实施检查、监督。学校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项目中期验收若不合格,项目将被终止。
第二十条 对于被终止的项目以及未批准变更又未能按期结题的项目取消经费资助,并取消项目组成员申请同类项目的资格,同时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在下一轮同类项目申请时减少相应的指标数。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到期,学校将组织结题验收。通过验收结题的项目,颁发项目结题证书。
第六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将分中期验收和项目结题验收两个环节。中期检查验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情况总结和相关项目的中期验收情况表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结题验收由教务处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台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鉴定书》,经指导教师、所在学院领导和教务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学校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提出变更申请又未能按期结题的项目,取消经费资助,并暂停项目负责学生申请资格一年。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经费由三个途经获得:一是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拨款;二是学校预算内专项经费,其中包括由科研部门管理的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支持和奖励专项经费,由教务部门管理的学生创新竞赛项目训练和创新实验专项经费,以及由团委主管的学生创业训练、创业实践专项经费;三是接受社会的资助,包括企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无偿捐助。
第二十七条 经费用途: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用来支持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进行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重点支持与学生特长、兴趣相符,且有一定可行性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项目认定书的要求下达项目经费。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校不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研究经费,学生不得提取劳务费。
第八章 相关政策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参加项目的学生可申请创新学分,具体根据《台州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及以上项目主要参与者,可根据《台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多样化暂行办法》申请科研创新作品与毕业设计(论文)正文等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可根据《台州学院学生科研奖励办法》申请评奖,并在奖学金等各类奖项评定中享受相关政策。
第三十四条 项目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补贴:校级项目8个标准课时;省级项目16个标准课时;国家级项目24个标准课时。
第三十五条 项目成果获学校科研成果认定的,其指导教师的指导业绩可根据学校相关科研奖励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质量高的项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