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三类是可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列示。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校、院两级制,以二级学院管理为主。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教务处负责各账户单位向公安部门报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的监管工作。
(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负责其实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三)各实验室在所在学院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学院应对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提高师生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并定期与专职管理人员、实验室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
第五条 学院应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记录,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六条 学院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须经教务处同意,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
第七条 学院应指定专人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置手续,到指定地点购买,并负责运输。
第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保管人员须对本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及使用情况等详细信息。购销合同、出入库记录等相关材料保存两年备查。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要设专用存放柜,分类存放,专人专锁。严禁实验室或个人超量领用及储存。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只能用于科研和实验教学,不做他用。
第十一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台账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实验名称、易制毒化学品名称、用量等)。台账记录作为实验室档案至少保留两年,以备检查。
第十二条 学院应在每年年底将当年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账目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对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和已使用完的易制毒化学品容器,不得随意丢弃或另作他用,必须按照学校规定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人员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所在学院和校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共计24种)
第一类(13种)
序号
|
品种
|
序号
|
品种
|
1
|
1-苯基-2-丙酮
|
8
|
邻氨基苯酸
|
2
|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
9
|
麦角酸※
|
3
|
胡椒醛
|
10
|
麦角胺※
|
4
|
黄樟素
|
11
|
麦角新碱※
|
5
|
黄樟油
|
12
|
麻黄素(伪麻黄素、笑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
6
|
异黄樟素
|
13
|
羟亚胺
|
7
|
N-乙酰邻氨基苯酸
|
|
|
第二类(5种)
序号
|
品种
|
序号
|
品种
|
1
|
苯乙酸
|
4
|
乙醚★
|
2
|
醋酸酐★
|
5
|
哌啶★
|
3
|
三氯甲烷★
|
|
|
第三类(6种)
序号
|
品种
|
序号
|
品种
|
1
|
甲苯★
|
4
|
高锰酸钾★
|
2
|
丙酮★
|
5
|
硫酸★
|
3
|
甲基乙基酮★
|
6
|
盐酸★
|
说明:1.该目录出自《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3.带有★标记的是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