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分类听课巡查工作若干规定
发布者:综合管理科 发布日期:2018-05-03 浏览次数: 分类:质量监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教学在人才培养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形成全员全程全方位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分类听课巡查工作制度。

第二条  分类听课巡查工作制度旨在将管理服务工作深入到教学一线,通过监督、测量、评估、诊断,为教学工作的持续改进奠定基础。

第二章  人员分类与工作量要求

第三条  参加听课巡查的人员包括学校党政领导、中层干部、教学督导、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专任教师、教辅人员、相关部门的行政人员。

第四条  校党政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巡查不少于6次。主要领导和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党政领导每月至少1次随堂完整听课,直接观察教学和学习过程。其他校领导每两个月至少一次专门听取和了解师生对学生学业管理的建议和需求,推动解决学生学习中的问题。

第五条  教务处正、副处长每人每学期听课巡查不少于8次;人事处正、副处长每学期听课巡查不少于6次;其它职能部门的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每人每学期听课巡查不少于4次。各二级学院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每人每学期听课巡查不少于10次;其他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每人每学期听课巡查不少于6次。

第六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和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的听课巡查工作量参照《台州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台学院发〔20148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及各类专任教师、教辅人员的听课巡查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  教务处以及二级学院教务办的教学管理服务人员每人每学期听课巡查不少于4次。其他行政人员的听课巡查工作量由相关部门自行规定。

第九条  听课巡查工作完成情况可纳入相关人员的工作考核范围。听课巡查人员应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分时段实地开展听课巡查工作,形成常态化的长效机制,避免突击应付、走过场。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部门分工

第十条  听课巡查工作在内容上主要分为教学运行监控、教风学风建设和教学条件保障等三大类。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按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选择听课巡查的重点,既关注自身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又关心影响教学质量的其它问题。

第十一条  教学运行监控方面的听课巡查工作重点关注教学任务运行和课程实施过程的秩序与成效。主要由各教学单位领导、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学督导组织、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招生就业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统筹落实。

第十二条  教风学风建设方面的听课巡查工作重点关注教师工作和学生学习的精神风貌。主要由分管校领导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工会、团委、人事处、科研处、审计处、成人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统筹落实。

第十三条  教学条件保障方面的听课巡查工作重点关注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地设施的配置、维护和安全卫生状况。主要由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服务管理处、基本建设管理处、保卫处、图书馆、学报编辑部、信息技术中心、档案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统筹落实。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记录反馈

第十四条  听课巡查工作有随堂听课和教学巡查两种方式。随堂听课是指完整观摩至少一个学时的课程教学实况。教学巡查是指实地查看室内外教学场所的教学运行、教风学风和条件保障状况。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按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选择听课巡查的具体方式,做到随堂听课与实地巡查相结合,有组织的听课巡查与自发的听课巡查相结合,常规听课巡查与专项听课巡查相结合。

第十六条  听课巡查人员要主动了解师生对课程教学的满意度,对教风学风和教学条件保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问题,改善教学条件设施,维护教学运行秩序,推进教风学风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听课巡查人员发现重大问题须及时向相关单位反映。相关单位受理后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向反映问题的听课巡查人员反馈受理结果。听课巡查人员如实记录反馈受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听课巡查人员应根据工作方式的不同,选择填写《台州学院随堂听课记录反馈表》或《台州学院教学巡查记录反馈表》。记录信息须在第一时间按要求提交网络反馈平台。如有相关纸质材料可作为本人及学院部门的工作档案自行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听课巡查记录信息进行汇总备案、统计分析和整理反馈,及时跟踪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适时公布听课巡查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学院关于健全听课制度的若干规定》(台学院发〔20071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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