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常规检查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评估教学状况的重要手段。检查旨在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激励学生努力学习,督促管理部门保障教学。
第二条 为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监测和自我评估制度,使教学常规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体系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三条 教学常规检查主要分为期初、期中、期末的阶段性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影响教学质量的主要环节和关键节点。
第四条 学校在每学期的前三周组织期初教学检查,中间三周组织期中教学检查,最后三周组织期末教学检查,根据特定任务需要安排时间组织专项教学检查。
第五条 教学常规检查主要依据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有效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主要环节的工作要求等质量标准开展。
第六条 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由教务处统一发文通知,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分头落实。专项检查由校院两级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开展,校院两级督导组织积极参与。
第七条 教学常规检查可以采用自查、互查、全面普查、随机抽查、跟踪检查、突击检查,材料检查、实地巡查、访谈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
第八条 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可将阶段性检查与专项检查有机结合,将教学常规检查的一般要求与教学工作实际需求有效结合,综合运用和创新检查方式,突显检查实效。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九条 期初教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各专业课程教学计划执行;任务下达与课表确认;人员到岗与开课准备;教学条件(场地、设施、资源)保障;学生注册及教材发放;教研活动安排与督导工作要点等。
第十条 期中教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执行;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辅导答疑等环节成效;见习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教研活动开展;听课巡查落实等。
第十一条 期末教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课程考核各环节落实;课程教学分析小结;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基层教学组织与督导工作总结等。
第十二条 专项教学检查的常规事项内容有:教学基本文件(培养方案、课程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等);课程考核档案(作业、试卷、实验实训报告、见习实习手册等);毕业设计(论文)材料等。
第十三条 教学常规检查的内容应根据高等教育教学实践发展而适当变化。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对常规检查事项作合理精简或补充。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组织或参与教学常规检查的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须以书面形式总结成效和梳理问题,检查结果报告主管领导,并适时通报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校院两级管理部门应通过教学信息反馈受理机制,及时要求相关人员说明情况、分析问题、明确措施,持续改进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检查结果可作为教学管理决策的参考,也可酌情纳入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或为评奖评优提供事实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学院关于期中教学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台学院发〔2003〕2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